| (一)
|
借閱人限持本人借閱證,方可外借圖書資料;直系親屬或配偶得持雙方證明文件辦理代借。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。 |
| (二)
|
外借圖書資料,每張借閱證以四冊為限,每冊借期三十日,不得續借。 |
| (三)
|
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、缺頁、圈點、評註或污損等,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,應於借閱時聲明。 |
| (四)
|
下列資料不外借: |
| |
1、報紙、當期期刊及參考工具書。
2、其他標明【限館內閱覽】之資料。 |
| (五)
|
借出圖書資料若本館急需收回時,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。 |
| (六)
|
停權及賠償責任: |
| |
1、 |
若借閱人逾期,該閱覽證依其逾期天數停借,惟停借期限上限為一年。 |
| |
2、 |
借閱圖書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,如有遺失、毀損、圈點、評註或缺頁等情事,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,期刊、報紙以相同名稱及日期者為限。 |
| |
3、 |
如無法購得時,得購等值圖書抵償之。 |
| |
4、 |
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,前款規定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|
| |
5、 |
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,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所屬學校或其家人。 |